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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有了哪些新要求?

发布日期:2023-10-31  来源:  浏览次数:564

  本报记者 郭达清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印发的《通知》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基础上,整合归并了5个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就修订的背景、修订的重点、有哪些新的要求等问题,《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问:2009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规范探矿权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为什么要进行修订,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自印发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国土资源部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发文取消、下放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及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2017年国务院审改办还取消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勘查许可证参照办理),按规定需要对相关设定依据进行修改并且明确后续的管理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需要及时整合归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等涉及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2013年~2015年,审计署对部本级及全国19个省(区、市)开展了矿产资源领域专项审计。为解决突出问题、堵塞制度漏洞,2015年~2016年国土资源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要求针对审计督查发现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在抓好审计问题整改的同时,着力建章立制。此外,完善勘查审批登记管理,可以进一步巩固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成果。在近年来矿业权审批管理实践中,部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实际和巡视、审计等整改工作要求,探索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制度和要求。通过修改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将先行先试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吸纳进来,上升到制度层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矿产勘查审批登记工作。

  总之,研究出台《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中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后的体例与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保持一致,分为5个部分:

  一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规定了申请探矿权的准入门槛、资质条件、资金能力、技术要求等。

  二是完善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规定了新立探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处置措施,规定了延续审批时缩减勘查面积、有效期衔接等要求,明确首次申请保留时勘查程度的要求,明确了非探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过期申请及延长保留期办理程序和要求。

  三是严格变更审批管理。规定了探矿权变更主体、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分立、依据司法判决变更主体的办理条件及要求。

  四是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明确了统一配号、过期探矿权清理、审批登记结果公开、加强监管等要求。

  五是其他要求。明确了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勘查许可证丢失补领的要求。

  问:此次修订了哪些内容,《通知》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本次修订删除5条、新增10条、修改13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地质调查备案核准、地质勘查资质要求等相关规定删除,简化了资金来源证明、勘查许可证丢失补办等要求。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解决探矿权审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在探矿权准入中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对申请资料补正要求、有效期衔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三是增强了管理科学性,如对探矿权未提高勘查程度时缩减勘查面积的相关规定、勘查矿种变更等审查要求更加符合管理的实际。

  四是及时将管理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如增加了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矿业权重叠处置、过期探矿权清理等规定要求。

  问:今年初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及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还联合下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请问《通知》是否与这些改革要求进行了衔接?

  答: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并配合财政部开展权益金制度改革研究。2017年2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4月份,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国务院要求,6月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考虑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仅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试点省(区)实施,本《通知》仅与改革方案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衔接,待试点结束向全国推广后再行全面衔接。考虑到权益金制度改革不搞试点,直接向全国推开,本《通知》涉及出让收益征收的内容与已出台的文件进行了衔接。

  本报记者 郭达清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印发的《通知》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基础上,整合归并了5个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就修订的背景、修订的重点、有哪些新的要求等问题,《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问:2009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规范探矿权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为什么要进行修订,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自印发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国土资源部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发文取消、下放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及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2017年国务院审改办还取消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勘查许可证参照办理),按规定需要对相关设定依据进行修改并且明确后续的管理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需要及时整合归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等涉及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2013年~2015年,审计署对部本级及全国19个省(区、市)开展了矿产资源领域专项审计。为解决突出问题、堵塞制度漏洞,2015年~2016年国土资源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要求针对审计督查发现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在抓好审计问题整改的同时,着力建章立制。此外,完善勘查审批登记管理,可以进一步巩固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成果。在近年来矿业权审批管理实践中,部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实际和巡视、审计等整改工作要求,探索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制度和要求。通过修改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将先行先试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吸纳进来,上升到制度层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矿产勘查审批登记工作。

  总之,研究出台《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中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后的体例与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保持一致,分为5个部分:

  一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规定了申请探矿权的准入门槛、资质条件、资金能力、技术要求等。

  二是完善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规定了新立探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处置措施,规定了延续审批时缩减勘查面积、有效期衔接等要求,明确首次申请保留时勘查程度的要求,明确了非探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过期申请及延长保留期办理程序和要求。

  三是严格变更审批管理。规定了探矿权变更主体、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分立、依据司法判决变更主体的办理条件及要求。

  四是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明确了统一配号、过期探矿权清理、审批登记结果公开、加强监管等要求。

  五是其他要求。明确了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勘查许可证丢失补领的要求。

  问:此次修订了哪些内容,《通知》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本次修订删除5条、新增10条、修改13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地质调查备案核准、地质勘查资质要求等相关规定删除,简化了资金来源证明、勘查许可证丢失补办等要求。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解决探矿权审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在探矿权准入中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对申请资料补正要求、有效期衔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三是增强了管理科学性,如对探矿权未提高勘查程度时缩减勘查面积的相关规定、勘查矿种变更等审查要求更加符合管理的实际。

  四是及时将管理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如增加了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矿业权重叠处置、过期探矿权清理等规定要求。

  问:今年初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及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还联合下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请问《通知》是否与这些改革要求进行了衔接?

  答: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并配合财政部开展权益金制度改革研究。2017年2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4月份,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国务院要求,6月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考虑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仅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试点省(区)实施,本《通知》仅与改革方案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衔接,待试点结束向全国推广后再行全面衔接。考虑到权益金制度改革不搞试点,直接向全国推开,本《通知》涉及出让收益征收的内容与已出台的文件进行了衔接。